海顺新材(300501):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7:05:45 中财网
原标题:海顺新材: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优化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3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发出上述会议通知时,召集人应同步通知董事会秘书。经召集人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六条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与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八条下列事项经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需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讨论,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行使。

第十条除本制度所列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审议事项;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表决意见;
(五)审议事项最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的会议记录及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顺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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