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600776):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0月)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 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东方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第二条为确保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公正、勤勉、科学地履行 职责,根据《公司章程》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经 董事会批准后成立,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 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 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论证;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 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三章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立三名或以上委员,其中设主 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七条委员会由董事(其中至少包括独立董事一名)组成。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委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九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任职资格,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四章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权 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公司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 观方案; (二)审议公司有关部门提出的战略联盟协议和实施报告; (三)审议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公司市场定位和行业吸引力 分析报告; (四)审议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市场、开发、融资、投资、 人力资源等特定战略分析报告; (五)审议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 划; (六)审议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项目投资(指1000万 元以上的投资,下同)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七)审议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 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在二十个工作日内 召开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二名或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发送给各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召开日期; (二)会议召开地点;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议题。 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 分的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按期提供信息,主任委员应保证 以上事项被直接通知到委员本人。 第十七条二名或二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 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 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 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以讨论方式进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委员会主任缺席时,应当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会议决议等书面文件作为 公司档案进行存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收集公司内部有关信息和资料,并提供给委员会委员; (三)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的书面 报告; (四)整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向董事会提 交有关会议的书面报告,并根据董事会要求进行有关陈述; (五)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主任委员应当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 (股董〔2023〕5号)同步废止。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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