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600776):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0月)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东方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条为确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正、勤勉、科学地履行 职责,根据《公司章程》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是公司人力资源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司有关绩效薪酬的重 大政策在形成决议前已得到了充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 的论证。 第三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三名或以上委员,其中主任 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六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 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 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四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权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性 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及其调整方案,并根据实际情 况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公司整体薪酬福利体系及其调整方案,并根据实 际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四)拟定、监督和核实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期股期权等激励计划; (五)研讨绩效薪酬、人力资源的战略和政策等方面的专项 课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发送给各委员。会议 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召开日期; (二)会议召开地点;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议题。 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为保证委员会充分履行董事会参谋机构的职责,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而非委托他人出席。确实因故不能亲自 与会的,委员应当委托主任委员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议案或建议报 告,以供委员会讨论。此种情况应当视同委员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二名或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 分的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按期提供信息,主任委员应保证 以上事项被直接通知到委员本人。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 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题和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各委员对每一议题的倾向性意见(赞成、反对或弃权)。 第十六条会议结束后,会议决议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 进行存档保存。 第十七条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收集公司内部有关信息和资料,并提供给委员会委员; (三)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的书面 报告; (四)整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向董事会提 交有关会议的书面报告,并根据董事会要求进行有关陈述; (五)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主任委员应当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股董〔2024〕4号)同步废止。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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