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600776):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0月)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东方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特设立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为确保提名委员会公正、勤勉、科学地履行职责, 根据《公司章程》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立三名或以上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召 集人)一名。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 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 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提名委员会的职权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选举独立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提名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第九条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会 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发送给各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召开日期; (二)会议召开地点;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议题。 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条为保证委员会充分履行董事会参谋机构的职责,委 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而非委托他人出席。确实因故不能亲自与 会的,委员应当委托主任委员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议案或建议报 告,以供委员会讨论。此种情况应当视同委员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二名或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第十三条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 分的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按期提供信息,主任委员应保证 以上事项被直接通知到委员本人。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 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题和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各委员对每一议题的倾向性意见(赞成、反对或弃权)。 第十五条会议结束后,会议决议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 进行存档保存。 第十六条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收集公司内部有关信息和资料,并提供给委员会委 员; (三)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的书 面报告; (四)整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向董事会 提交有关会议的书面报告,并根据董事会要求进行有关陈述; (五)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主任委员应当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提名 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东 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股董〔2024〕 3号)同步废止。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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