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600776):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 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 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2个 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时间、具体原因及对公司 的影响等情况。 第七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八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 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 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做出之日解任生效。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做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 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个工作日内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 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 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 等重大事项或其离职系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所致,审计委 员会可以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 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 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 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 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 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 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 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 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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