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川科技(688320):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管理制度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监察监督职能,确保国家法律法规、浙江 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与执行,加强公司廉正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法经营管理,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员工遵纪守法、合规履职,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和保障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审部行使公司监察监督职能,依照本制度、国家 法律法规对公司及分、子公司所有在职员工进行廉正、反腐败教育,以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监察。 第三条公司监察监督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 绳,坚持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监察机构、职责和范围 第四条公司内审部为公司内部监察机构,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本制度独立开展内部监察工作,独立行使监察权,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的干涉和影响。 第五条内审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组织纪律和专业能力强、法律 政策水平高、德才兼备的内审人员,内审人员应依照本制度及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受国家法律和公 司规章制度的保护,公司及分、子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扰内审人员开展监察监督工作,不得对内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内审部对公司及分、子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开展多种形式 廉洁教育,对职员合法合规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职业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内审部对公司及分、子公司中涉嫌职务侵占、行贿索贿、 利益输送、盗窃、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公司资财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董事会审批后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按禾川科技内审报告、监察报告审批流程处理。 第九条内审部对公司及分、子公司中所有涉及履职不力、失职 失责等情况的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分、子公司总经理)向公司总经理提交监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董事长审批后执行。具体按禾川科技内审报告、监察报告审批流程处理。 第十条对于情节轻微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 其他人员的违规失职问题由内审部提出监察处理建议,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具体按禾川科技内审报告、监察报告审批流程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报表、账务等财务数据存在重大错报,经审 计查证系财务人员疏忽、错误等非故意运用会计政策、准则、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导致,错报金额在对应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万分之五及以上的且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例如:面临监管处罚、声誉受损、其他给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等),对直接责任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含财务总监)进行处罚;经查证系故意运用会计政策、准则、财务管理制度等造成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直接责任人员追偿,财务负责人(含财务总监)承担履职不力的管理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按公司监察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内审部的主要权限 第十二条内审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 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 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 规定的行为。内审部及其部门员工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三条对监察调查中发现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等不良信用行 为和相关证据资料,应当据实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内审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经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批的 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第十五条在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人流较集中的办公场所设 置举报信箱、同时开通电子邮箱、举报热线等接受全体员工对于不良事件、现象、行为等的投诉、举报,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公司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内审部应关注被监察单位、部门或被内审人员对监察 结果及主要负责人对相关事项处理决定的态度、执行情况。根据监察事项执行情况,确定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了恰当的解决。对于经监察暂时无法解决的,及时告知董事会。内审人员应对相关的风险进行评价,并将后续监察的结果及相关的风险评价报告董事会审计。 第四章 内部监察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内审部对于需要监察调查的事项,应进行初步审查, 并根据初步审查结果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立案。在立案后,根据监察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内审人员或成立监察小组进行调查。内审人员或监察小组应拟订监察方案(包括监察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等)和监察计划,经内审部负责人审定后,通知被监察对象和其相应主管部门在限定时限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资料,以便监察工作的开展。 第十八条内审部对于举报事项初步认定为不属于监察审计范围 的业务纠纷问题,经内审部负责人审批后,转交相应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处理,同时应跟踪监督相应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的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内审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应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 人的陈述和辩解,内审人员在监察工作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全程录音或录像,记录监察过程,保证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被调查相关人员及内审人员的签名。 第二十条内审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 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内审部申请回避,由内审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对内审部负责人的回避,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内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监察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 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在内审部内部集体研究形成内审部意见后,向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 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应终止监察,撤销立案或结案,并告之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监察对 象及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被监察对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立即执行,并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书 面反馈给内审部。 第二十四条被监察对象、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内审部申请复审,内审部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有异议,涉案损失或舞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十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终结性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中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由于情况变化或有新的重要证据,被监察对象须立 刻上报内审部,内审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新证据进行审核,评估其对原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是否有实质影响,并报董事长或总经理裁定。 第二十六条内审部将对监察对象的有效处理决定及被监察对象、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执行情况移交人力资源中 心,作为员工考核、干部聘用等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每项监察报告、监察建议连同工作底稿、相关证据 资料、附件、录音录像资料等必须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该等档案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成绩显著的监察工作人员、检举揭发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制度等规定的有关人员,内审部应向公司书面建议表扬或奖励,公司根据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被监察的部门、中心、分子公司及其员工违反本制 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其所在部门、中心、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依据本制度和公司相关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 的; (二)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 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内审人员(组)所提问题做出解释 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干扰内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和内审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根据本制度及相关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对内审部和内审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条内审部和内审人员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 计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同时也接受其他部门、员工及合作单位、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内审部设立内部复核监督程序,加强对内审人员按 规定履行监察职责的内部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担当的监察队伍。 第三十二条内审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内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人品和专业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内审人员未经批准私自接触被 调查人、涉事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办理监察事项的内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2、担任过本次监察事项的证人的; 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内审部及全体部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 人有权向内审部申诉: 1、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 物的; 2、向被调查人员索取财物、吃请或透露案件情况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 为。 第三十六条内审部和内审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知情人可将情况反馈给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追究负有责任的内审部负责人和直接内审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公司之前有关监察管理的其他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 的,以本制度的内容为准;本制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若因本制度解释发 生争议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内审部负责修订,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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