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适应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
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
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绩效,增强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
会(以下简称“战略与ESG委员会”),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以及ESG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条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交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
简称“战略与ESG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
| 第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
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重大战略性投资以及对ESG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
议事规则的规定。战略与ESG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
该项决议无效。 | 第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
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
战略性投资以及对ESG相关事宜进行研究。战略与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
| 第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
事组成,其中包括公司董事长和至少1名独立董
事。 | 第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
会成员中任命,并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 |
| 第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
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包括公司董事长和至少一名
独立董事。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战略与ESG委员会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当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
责。 |
| 第九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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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
止性情形;
(二)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3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
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
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
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
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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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
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或独立董
事因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
事会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增补新的委
员人选。
第十一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
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 第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
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
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
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
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独立
董事因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新成
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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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
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
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主要对公
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
审议。除上述内容外,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还
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
事项。
第十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
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主要对公司未
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
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除
上述内容外,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还可以讨论职
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战略与
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提
案和建议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在理由充分合理
的情况下,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委员会的
建议。
第十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
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十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1/2以 | 第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 |
|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
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时,应在不迟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符合本条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与ESG委员
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1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2人或2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
该项委托无效。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
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
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 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
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在不迟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符合本条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与ESG委员
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
委托无效。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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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战略与ESG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等与会议议案有
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会议,公
司非委员董事可以受邀列席委员会会议;战略与
ESG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
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
| 第二十一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采用
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方式召开。 | 第十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
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 第二十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召开会议应
至少提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
受前述通知方式和期限限制。会议通知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提前将相关 | 第十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
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
知方式和期限限制。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
达等方式送达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
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 |
| 的材料报战略与ESG委员会,战略与ESG委员会
委员应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认真审阅,做
好会前的相关审查工作。 |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
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准备,向战略与ESG委员
会提交提案。 |
| 第二十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进行表决时,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 第十九条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
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
| 第三十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不足”不含本数。 |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低于”,不含本数。 |
1.统一表述规范。将“部分阿拉伯数字”统一调整为“中文数字”表述;?2.格式与序号优化。包括但不限于删减、新增条款后同步调整章节序号、条款序号及援引序号,优化标点符号,调整不影响条款实质含义的表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