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资助。 |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
赋予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依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与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及关于查询或复制目的、用途的书面说明。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 |
| |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
股东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
| |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上的对外投资、出
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财产事项;决定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上的收购、出售
资产行为;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对外担保存
在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情形,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公司将
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等情 |
| | 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日计算。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
|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
| | |
| | |
| 决议。 | 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持有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股权登
记日与现场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
交易日、不多于七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含: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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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
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
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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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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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
...... |
| 新增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
| |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
关联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制定的有关关联
交易的具体制度执行。 |
| 第七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推
荐,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
人数。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交股东大
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独立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的股东提名,其提
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
人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的审核后,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交
股东大会决议;
(三)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
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经监事会讨论通过
形成提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四)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提名,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五)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
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
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度。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六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及董事会有权提名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者
变更的董事人数。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独立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的股东和董事会提名,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其提名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拟选举或者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核,并经
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交股东会决议;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职工董事,由公司工会
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
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公司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以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提供候选董事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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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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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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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
有公司股份。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本条规定适用于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独立董事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规
定:(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
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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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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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
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
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与本公司订立
营利性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
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
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违反本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
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
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
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二)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不
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
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他人行
使。
(十三)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
利益;
(十四)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违反本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
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
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
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
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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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
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
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
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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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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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 |
| |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或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
税。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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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四名。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一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四人,职工
董事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15%以下的
对外投资、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财产
事项;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下
的收购、出售资产行为;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
易。
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租入资产及其他资产处置行为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30%以下的事项;
除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任何对外担保
事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决定公司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
赠事项,“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捐赠金额,决定单项
捐赠金额或公司对同一受益人的当年累计捐赠总
额超过1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超过前述金额的
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公
司的年度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
|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推荐控股、
参股企业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人选;与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经营责任书;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年度贷款总额;
(十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收购、
兼并其他企业和转让下属公司产权的方案,及本公
司财产转让方案;
(十七)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
交易事项、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做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与ESG、提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该等独立董事应当担任召
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年度贷款总额;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过
半数通过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
易事项、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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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附
件,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权限,建立严格的投资项
目评估、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
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
决定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权限,建立
严格的投资项目评估、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交易事项:
(一)非关联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百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7.决定公司累计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对外
捐赠事项,“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捐赠金额,决定单
项捐赠金额或者公司对同一受益人的当年累计捐
赠总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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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7.超过董事会有权决定捐赠金额的对外捐赠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
1.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
十万元的交易;
2.决定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
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关联交易。
(三)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权限的
担保事项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1.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2.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
| |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
办法》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交易事项,由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或持股证明、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签署董事会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订立的经营责任书;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八)决定公司不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
的对外投资、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财产事
项;
(九)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租入或租出资产及其他资产处置行为不超
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2%的事项;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公司党委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独立董事提议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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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
在会议召开三天之前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通知所
有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通知等方式。通知
时限为:董事会召开前三日通知送达。若出现特殊
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
目的,可以随时通过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但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和决议的表决,是按照本章程第
一百二十一条方式进行的,从该条规定。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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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
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任职”是指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
|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
|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作出。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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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至五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ESG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第一百四十条战略与ESG委员会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以及对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 |
| |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ESG事项进行审议及监督,包括目标、
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绩效表现、
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髙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
经理若干名,设总工程师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
经理两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
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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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
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
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投资实施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额度
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一)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有关担保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
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
会上没有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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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
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三)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
支出款项;
(十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五)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
会上没有表决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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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
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
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
当事先听取工会和工代会的意见。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
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
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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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董事会与公司总经理每年签订经营责任书,明
确经营责任。公司总经理应当切实履行经营责任
书,承担经营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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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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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10%为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不低于10%的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提取10%以上任
意公积金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为法定公积金;
(三)经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取
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提取任意公
积金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
原则、具体政策及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
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
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
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制订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
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
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
资金。
2、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
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该每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3、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元;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30%。
4、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现金分红的比例: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
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
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重视股东的合理回报,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每年将根
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
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
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
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公司盈利且现金
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
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
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元,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
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或者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现金分红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
件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以现 |
|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
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
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可以考虑进行股票
股利分红。
6、分配股票股利的最低比例:每次分配股票
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7、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8、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9、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为: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
司董事会制订,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
投票权。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
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
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
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
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
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
红。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
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
同步,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
司董事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批准;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
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 |
|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
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
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
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
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
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并公开披露。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
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 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
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
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6.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
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详细论
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 |
| 第十章内部规章制度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 | 删除 |
| | |
| | |
| 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完整的
内部规章制度,规范公司的日常运作。
...... |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 删除 |
| | |
| | |
| 第二百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
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
|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
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
经营活动。 | 第二百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制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零九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
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
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财务账册,报股
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
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人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
|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二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和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和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过半数”
“超过”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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