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002061):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 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 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人员 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 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 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作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考本工作细则第五条、第六 条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 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 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 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 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公司2022年10月制订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同时 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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