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志机电(30050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8:51:13 中财网
原标题:昊志机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2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3................................................................ 3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4第六章 附 则.........................................................................................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除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其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制订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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