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昌股份(9200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昌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世昌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65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7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格为10.9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113.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168.59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4,944.41万元,到账时间为 2025年 9月 11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5)第14391号《验资报告》。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新增发普通股235.50万股,发行价格为10.90元/股,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566.9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31.63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2,335.32万元,到账时间为2025年10月20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超额配售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5)第15470号《验资报告》。 综上,本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1805.50万股(含超额配售), 募集资金总额为 19,679.95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总计人民币2,400.23万元,最终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17,279.72万元(其中超募资金161.77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星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及东北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截至2025年10月2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 4,646.95万元,实际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4,646.95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5年10月22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405.42万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405.4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第15677号)。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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