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富联(601138):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9:36:14 中财网
原标题:工业富联: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经审慎判断后,做出暂缓、豁免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十三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办人员至少应该在事情发生前3日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董事会秘书应在2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相关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后,由申请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做好相关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2)的签署及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3)的填报工作。

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发生本制度涉及事项而未报告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受到监管部门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情形,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经办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事项知情人名单□是 □否有关内幕知情人是 否书面承诺保密□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   
董事会秘书审批   
董事长审批   
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附件 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类别□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序号姓名证件号码部门/职位获取信息 时间获取信息 方式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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