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长制药(603858):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应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和投资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应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 5名董事组成。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以下称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委员会事务。 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委员连续 2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跟踪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提出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及时监控和跟踪由股东会、董事会、委员会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重大进程或变化情况及时通报全体董事;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签署战略与投资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如通过电话通知的,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名委员有1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会议形式,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形式。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年。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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