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相关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山东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包括部分章、节及条款的修订、新增或删除。本次整体删除或修订原《公司章程》中涉及监事会的相关表述,由原监事会行使的职权统一修改为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及法律规定做相应调整,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内容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2. | 新增 | 第七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
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 3. | 第七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八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4. |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 5. | 第十条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和活动场
所。 |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6. |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7. |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 8. | 第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5,456.8442 万元,股份总数为
105,456.844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 | 第十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5,456.8442万元,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105,456.844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股面值1元人民币。 | 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 |
| 9. |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 |
| 10. |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11. |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公司触及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董 |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
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 |
| 12. |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上市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
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
收购的规定执行。 |
| 13. |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14.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15. |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
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 16.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17. |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
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
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
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 18.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19. | 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20. | 第三十三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 第三十四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
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
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
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 21. | 新增 |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2. |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 23.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
| 24. | 新增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 |
| 25.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26.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 27.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28.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
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
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因此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
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分拆所属子
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与其
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与其
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的重大关
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出的提案;
(十八)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除规定外不得通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1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上交所的规定。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
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
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因此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
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
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上交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 |
| 29. |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以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30. | 第四十二条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
他担保情形。
……
对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管理人员,根据其责任的大小,给予
相应的批评、罚款、免职等处分。并同时
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七条
……
(七)上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对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管
理人员,根据其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
批评、罚款、免职等处分。并同时接受监
管部门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予以处理。 |
| 31.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规
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
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32.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山东
监管局和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33. | 第四十六条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视
频、电话、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程
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应采
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 | 第五十一条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程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34. | 第四十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35.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36. | 第五十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 第五十五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
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
议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
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37.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38.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 39.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 40.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41.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说明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
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说明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 42.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说明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每位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每位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43.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 |
| 44.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
数量;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45. |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去 |
| 46.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
| 47. |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48.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但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49. | 第六十九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三条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 |
| 50.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51.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52. | 第七十二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
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
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 53.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54.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 55.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56.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
事项;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公司年度报告;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57.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二)发行公司债券及分拆所属子公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二)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 | 司上市;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 |
| 58.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 |
| 59.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说明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
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
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
应回避表决。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关联
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会议
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
决时应回避表决。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
与投票。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
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表决。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
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
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
议;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
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
关联交易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
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无效。 |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
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
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
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
系;
(三)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四)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
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
(五)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表决结果与
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
力。
(六)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过半数通过;如属特别决议事项,
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
股东应该进行回避而未进行回避的情形,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
| 60.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协议及/或
其他文件。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文件。 |
| 61.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有关累积投票制的具体事
项详见公司另行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实施
细则》。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
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
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
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 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责。 |
| 62.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63.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64.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 65.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选举该董事、监事的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选举该董
事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 66.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上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67.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
形,股东会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 本人提出辞职;
(二) 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
(三) 不能履行职责;
(四) 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
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 |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68.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谋取
不正当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 69.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情况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应当如实向监事
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七)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
情况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应当如实向
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
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70.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 |
| 71.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
持续期间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
然有效。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在辞职或任
期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72. |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73.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74.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12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非独立董事
8名(含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设
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 75.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分拆所属子
公司上市方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融资、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行新股的,董事会应当经2/3以上通过;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76.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应
当制定相关决策制度对前述事项的审批
权限、审查和决策程序进行规定,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如下:
…… |
| 77.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权:
(一)主持股东会;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
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
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
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
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
总经理等行使。 | 权:
(一)主持股东会;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
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
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
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
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
总裁等行使。 |
| 78.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以召开董事
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
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
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以召开董事
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
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
开2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79. |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公司1/10以上表决权的 | 第一百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公司1/10以上表决权的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股东提议;
(二)1/3以上的董事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
(六)总裁提议;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股东提议;
(二)1/3以上的董事提议;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
(五)总裁提议;
(六)董事长认为必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80.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
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
议、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进行。对需要以
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
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
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
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
议、视频会议等电子通讯方式进行。 |
| 81. | 第一百二十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时,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四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
保、财务资助事项时,还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82.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83.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
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
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
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会议审议的提案、
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 |
| 8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 8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
| 8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每年
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8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8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8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9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9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 9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 9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94.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95.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 96.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97.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项
目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收购兼并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98.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99.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100. |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六)-(八)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第一百〇六条关
于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 101.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 |
| 102. | 第一百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03.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删除 |
| 104.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删除 |
| 105.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三年,从股东会选举或更换监事决议通过
之日起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
之日起计算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 删除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
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 |
| 106. | 第一百四十八条职工代表监事由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
式的民主程序选举和罢免。 | 删除 |
| 107.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删除 |
| 108. |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出书
面申请。监事辞职的规定,比照本章程关
于董事辞职的规定。 | 删除 |
| 109. |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
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 删除 |
| 110. |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 删除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者建议。 | |
| 111. |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112.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删除 |
| 113.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民主选举产生。 | 删除 |
| 114. |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 删除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可以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
告;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115. |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6
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
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传真、电话或者 | 删除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有紧急事
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不受
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
通知。
监事会会议分为现场方式召开,通
讯方式召开以及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并表决。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 |
| 116. | 第一百五十八条书面的监事会会议
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
式;
(二) 会议召集人;
(三) 会议期限;
(四) 会议事由及议题;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 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的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
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
监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 删除 |
| 117. |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
列职权: | 删除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
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118. | 第一百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监事会主席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
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本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
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删除 |
| 119. |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 删除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120. |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应当亲自出席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 删除 |
| 121. |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公司同时可以采取
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监事会会议情况。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10年。 | 删除 |
| 122. |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
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 删除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
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 |
| 123.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
度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山
东监管局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上交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
向上交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124.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125.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还公司。
…… |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 126.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 127.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十一)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
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
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
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
见。
……
(十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会提案
中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十一)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
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
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
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
和意见。
……
(十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会
提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司资金需求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公司
股东会批准,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该
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
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该等议案
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后
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且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
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
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该等议案需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
| 128. | 第一百七十二条
……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
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当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和监事的意见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
改。经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
得违反坚持现金分红为主。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公司至少每3年重新审议1次《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
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当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作出适当
且必要的修改。经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不得违反坚持现金分红为主。 |
| 129.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 130.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131.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删除 |
| 132.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133.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134.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35.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36.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37.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38.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139.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140.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141.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股东会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42.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143.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44.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45.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显示。 |
| 146.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147.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148.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 149.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150. | 第一百九十八条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九条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 151.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
| 152. | 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 |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153. | 第二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党章》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修改后,以及党中央党建工
作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 | 第二百零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 |
| 154. | 第二百零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155.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