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二(603712):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借贷管理制度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借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借贷行为,使公司借贷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列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的借贷行为按决策权限分别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可以授权总经理直接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争取效益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业机构。 第二章借贷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规范的借贷行为指公司向金融机构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主体借入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 借贷行为分为短期借贷行为和中长期借贷行为。短期借贷行为是指借入资金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债务融资行为,中长期借贷行为是指借入资金期限在1年以上的债务融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的下列借款均属于本制度的管理范围: (一)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二)用于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方面的长期项目资金借款; (三)其他银行信用融资工具,如:保函、信用证、票据贴现、保理业务;(四)为本条第(一)至(三)项所涉及借款、融资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综合授信额度等。 第三章借贷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有关借款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40%的借款事项,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但不超过40%的借款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的借款事项,由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借贷管理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根据发展战略和资金供求状况编制借贷计划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九条 任何借贷行为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条 公司应定期跟踪检查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借贷款项的使用情况,编制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按决策权限向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报告。 第十一条 当国家货币政策等出现重大变化而导致出现融资成本上升等不利情况时,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规避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关联人借入资金的,按照《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在对控股子公司就上述事项行使股东权利时,应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以下”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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