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百合(6033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百合”或“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梦百合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已使用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已使用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已使用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上表中“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不包括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资金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前账户余额。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投资进度逐步归还上述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且临时补流将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投资进度逐步归还上述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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