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电子(603678):火炬电子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实施的,对公司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对象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即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正确执行。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本公司及其各分(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部门、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五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公司组织架构不合理,内部控制评价人员未能保持适当的独立性、客观性,可能影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有效性; (二)内部控制评价程序、方法不够科学或不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可能影响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正确性; (三)内部控制评价人员不够尽职尽责,未能履行监督职能,未能发现存在的舞弊等影响公司健康发展的不良现象; (四)内部控制评价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评价质量达不到专业要求,可能导致不恰当的判断。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并审阅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进行监督。 (四)内部审计部负责牵头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管理、汇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五)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协助、支持和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缺陷整改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日常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九条 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在每年年度结束后至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应完成定期检查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日常评价一般为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评价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各项应用指引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应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环境评价,对内部控制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发展战略是否可行,机构设置是否重叠,人力资源政策和激励约束机制是否科学合理,企业文化是否促进员工勤勉尽责,社会责任是否有效履行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权责分配是否明晰,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对各类业务控制措施与流程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与方法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公司授权内部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各部门负责人或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回避。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与被评价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公司层面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相关情况。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现场测试,并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主体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其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者现有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设计适当的控制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者执行人员缺乏必要授权或专业胜任能力,无法有效实施控制。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况。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按照缺陷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过程中出现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产生直接影响的控制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虽不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经营的效率和效果等控制目标的实现存在不利影响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内部审计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董事会审议后予以最终认定。具体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缺陷应当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包括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作出披露。 第三十一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内部控制年度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内部审计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的规定,就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12月31日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 第三十七条 除定期检查评价外,审计部应不定期组织开展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程序和内容可参考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应于评价结束后及时归档保存。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监督及奖惩 第三十九条 公司所有内部控制评价活动都由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统一负责监督,如相关单位对检查评价的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存在质疑,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四十条 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论对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实施适当的奖励和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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