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600863):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 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办理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证券与法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日 常登记管理工作及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 理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 1 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尚未披露信息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 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视重要程度呈报 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 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2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3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4 (九)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知情人; (十)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 办人员;前述(一)至(八)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 父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管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 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条 经常从事有关可能获取内幕信息工作的证券、 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 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 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 5 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 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 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市场影响十分严重的,可直接向中 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 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提供未公开信息的,需向其提供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提示 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 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 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 本制度填写内蒙华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6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九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 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二十条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7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十七条至第 十九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 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 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 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 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 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 制度第十五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 门、直属企业、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8 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 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与法务部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 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10 年。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相应的行政及经济处罚,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属地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 幕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公 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9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 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10 附件: 内蒙华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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