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宇智能(30117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179 证券简称:泽宇智能 公告编号:2025-059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剑女士。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29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南通市崇川区古港路168号泽宇智能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公司在现场会议的基础上结合视频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出席人员: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5人,代表股份299,908,4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15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99,37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02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0人,代表股份532,4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31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47,132,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5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6,599,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52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0人,代表股份532,4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17%。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1、审议《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9,866,0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31,9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089,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0%;反对31,9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 总表决情况:同意299,763,7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7%;反对13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14,5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987,5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0%;反对13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2%;弃权14,5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表决结果: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2.02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299,763,7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7%;反对13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12,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987,5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0%;反对13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5%;弃权12,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表决结果: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2.03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299,757,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7%;反对13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弃权14,5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981,4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0%;反对13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2%;弃权14,5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表决结果: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3、逐项审议《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299,757,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7%;反对11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32,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981,4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0%;反对11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1%;弃权32,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9%。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3.02审议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299,757,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7%;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弃权12,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981,4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0%;反对12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5%;弃权12,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3.03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299,763,7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7%;反对13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12,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987,5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0%;反对13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5%;弃权12,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3.04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299,756,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4%;反对13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12,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980,4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9%;反对13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6%;弃权12,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3.05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299,763,7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7%;反对13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12,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987,5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0%;反对13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5%;弃权12,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3.06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299,863,5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12,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087,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7%;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弃权12,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3.07审议通过了《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299,757,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7%;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弃权12,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981,4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0%;反对12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5%;弃权12,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3.08审议通过了《承诺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299,757,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7%;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弃权12,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981,4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0%;反对12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5%;弃权12,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3.09审议通过了《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299,757,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7%;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弃权12,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981,4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0%;反对12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5%;弃权12,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3.10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299,755,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8%;反对14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弃权12,6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978,8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5%;反对14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7%;弃权12,6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郑豪、邓康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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