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欧水华(00279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申请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 第十二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对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要求相关部门会签,之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经内部审批程序后,认为不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报告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涉及违法违规情形的,公司将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申请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三:《保密承诺函》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29日 附件一: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申请表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作为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暂缓披露信息/□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披露信息及/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该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等,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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