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欧水华(002798):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保护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第七条以及本条规定。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经办部门协助财务管理中心做好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内审部门对财务中心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办理提供财务资助手续、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和有关的其他事宜,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财务资助实施后,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的主要原因及考虑、基本情况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以及资信情况或最新信用等级状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情形;为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如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被资助对象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被资助对象的主要股东或权益持有人、股权或权益的间接控制人及各层之间的产权关系结构图,直至披露到出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是否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被资助对象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是,应进一步披露其失信情况、受到的惩戒措施、对本次交易的影响,以及公司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额、利息、资金用途、担保及反担保措施、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如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董事会应当在分析被资助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财务资助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被资助对象或第三方未提供担保的,应当说明其合理性以及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六)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审批和管理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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