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路通信(002446):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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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3:20:4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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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盛路通信: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10月)

广东
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广东
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15,321,724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15,415,724元。 |
| 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915,321,724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915,415,724股,全部为普通股。 |
| 3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
条所述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或公司全资子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
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
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
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4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
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
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 5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
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内容修改。上述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公告。
广东
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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