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路通信(002446):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3:20:47 中财网
原标题:盛路通信: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10月)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15,321,724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15,415,724元。
2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915,321,724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915,415,724股,全部为普通股。
3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 条所述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或公司全资子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 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 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 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 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 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5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 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内容修改。上述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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