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000983):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3:26:18 中财网
原标题:山西焦煤: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
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
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
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
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
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
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
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
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
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情况、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收
益的计算方法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
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
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
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
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
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
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
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
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
本制度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处
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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