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腾达(002408):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审批登记程序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三)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但作出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作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等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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