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马科技(30099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993 证券简称:玉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4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29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寿光市金光西街196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孙承志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主持本次现场会议,本次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崔贵贤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199,730,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138%。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9,17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304%。 131 554,1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788,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4,000股,占公司0.0775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4,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624,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反对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1,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92%;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6%。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630,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92,300 0.0462 7,700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8,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114%;反对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16%;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70%。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626,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9%;反对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038%;反对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92%;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70%。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574,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9%;反对1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弃权43,800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184%;反对1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40%;弃权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5.5576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0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578,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9%;反对1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259%;反对1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64%;弃权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76%。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615,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3%;反对10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2,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700%;反对10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30%;弃7,700 0 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70%。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487,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1%;反对19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弃权43,800股0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4,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031%;反对19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392%;弃权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76%。 2.07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615,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0%;反对1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2,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065%;反对1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64%;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70%。 2.0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492,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9%;反194,100 0.0972 43,800 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0,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137%;反对19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287%;弃43,800 0 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7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利敏、徐鉴成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