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天网络(30049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本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三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相应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本届委员会任期结束。 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从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适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向董事会及其他有权的提名人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其他有权的提名人的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参加本委员会会议。除非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得授权除提名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委员以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只要现场与会委员能听清其发言,并进行交流,所有参会委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投票以书面签名或电子签名形式作出。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表决。 如果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的,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并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基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不足”、“少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与本规则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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