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科技(300259):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07:31 中财网
原标题:新天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司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除现金管理以外的其他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三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上述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计算标准,适用前款规定。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需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委托理财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五条规定。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七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五章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台账,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二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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