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牛信息(30089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 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 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 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 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 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 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 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 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 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 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 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 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 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 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 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 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 文件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相关建议、意见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等; (十一)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对 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 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运 营、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市场营销技巧;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十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 (三)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传真、邮箱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 (十二)路演; (十三)投资者教育基地。 第二十一条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 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 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四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 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 广泛沟通。公司将设立公开电子信箱,并在网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将通过信箱和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开展 第一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 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四十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在条件成熟时,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 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接受调研 第四十三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 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 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六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 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九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 参照本节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三节 互动易平台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 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 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 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 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 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六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五十七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第五十八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五十九条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 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采访和调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 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公平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公司证券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发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六十二条公司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以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六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 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 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 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 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 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十六条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 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 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 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 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六十七条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 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 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六十八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 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一、《承诺书》 二、《投资者接待登记表》 附件一: 承诺书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如下承诺:(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通知并传送至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请您务必携带以下文件:1、公司或研究机构营业执照加盖公司及机构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书面调研提纲。 附件二: 投资者接待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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