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3000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17:37 中财网
原标题:新宁物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维护公
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
第五条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
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
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
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其
造成损害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公
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
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义务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
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对正
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
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
渡。移交完成后,相关人员共同签署《交接确认书》。

第十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离职人员涉及
离任审计的,离职人员应全力配合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一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
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勤勉、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
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
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
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
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
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
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
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
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
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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