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30001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17:40 中财网
原标题:新宁物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
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
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
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
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和发行可转债
告书等;
4、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
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
请示等文件;
5、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
和传递,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其
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
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
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
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件”),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
行其所做出的承诺。

第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
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
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九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
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
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
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
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
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
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
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再提交董事
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
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
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
发。

第十三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
询。

第十五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
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
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
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
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
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
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
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
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
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密。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三十五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
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
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
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
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
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
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
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
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第四十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
司应当立即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
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予以妥善保管。公司应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履行前述职责的具体情况作成记录。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
和被记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
保存期限为15年。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
核、报告流程。要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向董事会办
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应
及时归还。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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