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30001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 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 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 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第二章规定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 简称“《审批表》”),将经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 《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 责,相关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保密,知情人按照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 以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 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 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 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本制度作出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 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 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 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 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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