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300013):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担任。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 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 职资格为: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 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五)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之一的人员;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 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八条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 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 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九条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第十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 第十二条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第十三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 工作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公 司董事、其他高管及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 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公平、 公开、及时。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做到应披露信息的完整,不存在 重大遗漏,提供文件资料齐备,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内容、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 事会会议通知并送达会议文件。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 项议案应事先作好沟通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 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至少参加 一次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 第五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一节 聘任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 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 外。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 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在受聘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 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应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二节 离职或解聘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和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 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 书。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按照《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妥善做好工作交接,保障承诺履行、 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 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有 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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