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30001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17:42 中财网
原标题:新宁物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
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原则
上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如董事长并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
委员在成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
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需经战略委员会研究事
项的前期审查和准备工作,对拟投资和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初
审。

战略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对投资和资产经营项目的可
行性进行研究确定,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
资评审小组。

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确定的事宜,战略委员会应向董
事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召集人)提议不定
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且原则上
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员会委员每
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
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第十二条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第十五条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委员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委员会会议档
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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