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3000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 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第四条 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 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 担严格的保密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 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 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 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 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的时间限 制。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 第十一条 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 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第十三条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等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 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 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 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 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 等。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 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 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 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 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 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 更新。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 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 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 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 锁定。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 响。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 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 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 司股份,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 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咎辞职。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 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 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自 律监管指引第10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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