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30001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17:44 中财网
原标题:新宁物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
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
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
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
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
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此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
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且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
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
行主任委员职责。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员会委员每
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
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确认。

委员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委员会会议
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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