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尔激光(30077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26:25 中财网
原标题:帝尔激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高公司管理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为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增强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及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第一时间在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披露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控股下属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下列素质和技能:(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金融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内容包括: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不得引用或刊登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应将公司宣传、公告资料与媒体报道明确区分;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节公司网站
第二十条公司应以建立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通过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可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七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若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或分析师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三十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平台、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特定对象来访接待
第三十三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公司信息的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第三十八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提前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公司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妥善保管,由证券事务部统一建档留存。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告知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告知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二条公司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发布调研记录,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节电话咨询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六节互动易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九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十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发布或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完成问题回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亦同。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0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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