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能科技(603933):睿能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分析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者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应及时对外披露以下内容: (一)事件概述,主要包括资助对象、资助方式、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约定的清偿方式等情况;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者其他业务联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况或者业务联系情况;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意见(如适用); (八)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九)公司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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