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麾信息(605186):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1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2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6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7 第六章 现场接待细则....................................................................................................................8 第七章 附 则................................................................................................................................9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 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及 (六)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及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有关的内容,应该在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股东会; (三)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四) 公司网站、电子邮件;及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 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 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 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 路演;及 (十一)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一) 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及 (三) 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 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推介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人员,及保荐代表人等。 第十八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若前述活动单独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十九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二条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专门针对投资者设立信息公告、查阅平台(又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公司的定期报告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临时公告等法定信息等及时在公司网站公布,但发布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时,由董事会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临时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八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各所属部门及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六章现场接待细则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三十五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完整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 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事项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及 (四) 其他内容。 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七条由董事会秘书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八条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三十九条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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