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力日升(605286):同力日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变更注册地址、增加董事会席位、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47:39 中财网
原标题:同力日升:同力日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变更注册地址、增加董事会席位、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286 证券简称:同力日升 公告编号:2025-042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变更注册地址、增加
董事会席位、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
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拟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江苏同力天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拟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同力天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变更注册地址、增加董事会席位、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情况
1、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概况
为使公司名称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更好地提升市场形象,公司拟变更公司中英文名称及证券简称,具体如下:

项目变更前变更后
中文名称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同力天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TongliRishengMachineryCo.,JiangsuTongliTianqiTechnology
 Ltd.Co.,Ltd.
证券简称同力日升同力天启
证券代码605286(保持不变) 
2、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原因
公司自2022年完成对北京天启鸿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收购以来,新能源业务实现了稳定增长。截至去年,公司新能源业务对合并报表净利润贡献已超过50%,实现了新老主营业务协同发展。

鉴于原公司名称(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和证券简称(同力日升)已无法全面反映公司现在和未来的主营业务,为了更加全面地体现公司的核心业务和产业布局,准确反映公司未来战略发展方向,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

3、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说明
本次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与未来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公司名称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变更证券简称事项尚需在公司名称变更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本次变更公司名称不改变原签署的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合同的效力。公司更名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由更名后的公司承继。

二、变更注册地址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注册地址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原注册地址拟变更为
江苏省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六纬路江苏省丹阳市经济开发区贺家路55号
三、增加董事会席位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公司董事会席位将由5名增加至7名,其中独立董事由2名增加至3名(新增独立董事1人),非独立董事由3名增加至4名(新增职工代表董事1名)。

四、取消监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同步进行修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对王锁华先生、吴军华先生、杭和红先生在监事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五、修订《公司章程》
在上述情况下,公司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公司住所:丹阳经济开发区六纬路。第五条公司住所:江苏省丹阳市经济开发区 贺家路55号。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6,800万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1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6,80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2,000万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6,800万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16,800万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及新增的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第四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 易(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可以免 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的情形除 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 易(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可以免 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的情形除 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第一百零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其辞职尚未生效或者辞职生效后的3年 内,以及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其任职结束后仍应对公司的商业秘密 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尚未生效或者辞职生效 后的3年内,以及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在其任职结束后仍应对公司的商业秘密 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2人(至少有1位会计专业独立董 事)。设董事长1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会 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人(至少有1位会计专业独立董 事),职工代表董事1人。设董事长1人,不 设副董事长。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同时修订公司中英文名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包括对《公司章程》章节条款序号以及援引条款序号的调整、数字格式的调整、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议案通过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备案等事宜,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已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六、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公司根据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下列制度进行了制定、修订:

序号制度名称修订/制 定/废止审批机构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股东大会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股东大会
3《独立董事议事规则》修订股东大会
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股东大会
5《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修订股东大会
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股东大会
7《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股东大会
8《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修订股东大会
9《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股东大会
10《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股东大会
1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修订股东大会
1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股东大会
13《董事离职管理制度》制定股东大会
1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制定股东大会
1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
16《印章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
17《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董事会
18《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董事会
19《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董事会
20《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董事会
21《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董事会
2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董事会
23《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
24《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董事会
2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
2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董事会
2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
2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制定董事会
本次修订的15-28号制度董事会审议后生效,1-14号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制定、修订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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