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橡胶(60111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海南天然 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 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且 该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 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 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年10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海南橡胶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公告编号:2025-058)。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披露发布了《海南天然橡胶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5-061),决定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 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系 统和时间、投票操作流程、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 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和时间及地点、联系 电话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15:00在海口市 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4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杨宇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00-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告,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会议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41人,代表股份 2,775,857,5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279,427,797股的64.865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2人,代表股份为2,754,012,1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354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剔除重复 投票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9人,代表 股份21,845,4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105%。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 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 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 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非累积投票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4,138,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0%;反对 1,58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71%;弃权1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2.非累积投票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9,878,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3%;反对 15,838,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705%;弃权1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3. 非累积投票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9,887,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6%;反对 15,835,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704%;弃权1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4. 非累积投票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4,201,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3%;反对 1,50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43%;弃权146,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5. 累积投票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选举结果如下: 选举韩久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同意票数2,769,476,46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99.7701%,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464,439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79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审核的议案中没有涉及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的议案和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5采取累积投票制度,涉及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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