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600064):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1:02:38 中财网
原标题:南京高科: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
B座7层(210036)
7F,BlockB,309HanzhongmenDajie,
Nanjing,China,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61
2025年10月29日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戴克勤律师、张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在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等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全程
参加、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南
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
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
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
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下午14点00分在南京市栖霞区学津路8号高
科中心A座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2025 10 29 9:15-9:25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
通知》所告知的一致。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徐益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44,171,8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2281%。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均为股
权登记日2025年10月2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
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持有的
《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5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2,571,9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04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服务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6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66,743,7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532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通知》中公布了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2、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
会通知》中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A股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程序中,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64,260,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276%;反对1,696,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44%;弃权786,0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9,640,8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8.9346%;反对6,156,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33%;弃权946,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1%。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64,410,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499%;反对1,156,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3%;弃权1,177,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8%。

5% 63,326,835
该议案的表决中, 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57%;反对
1,156,04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06%;弃权1,177,66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37%。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
述议案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参加会议的全体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A股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其余议案均获得参加会议的全体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A股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赞成,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权行使、计票和监
票的程序、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
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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