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恩集团(001366):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证券代码:001366 证券简称:播恩集团 公告编号:2025-051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2025年10月29日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17人 3、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67万份 4、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1.37元/份 根据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5年10月2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67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1.37元/股。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4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 2、2024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20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将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年10月2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4-049)。 4、2024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2024年11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52)。 5、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该等议案已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25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该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况,满足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条件,不存在相关规定及公司本激励计划方案中规定的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以2025年10月29日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67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6人调整为81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500.00万份调整为477.0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由432.30万份调整为409.30万份;预留的股票期权数量67.70万份保持不变。 2025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10月29日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67万份股票期权。 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5年10月29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67万份; (三)行权价格:11.37元/股; (四)预留授予人数: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7人,具体分配如下: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不超过48个月。 2、等待期: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3、行权安排:在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4、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按照《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业绩/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具体参照公司有关绩效管理制度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绩效完成情况确定其行权的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对应的可行权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五、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10月29日用该模型对拟预留授予的67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3.09元/股(预留授予日公司收盘价); 3、波动率分别为:21.93%、25.08%(采用深证成指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预留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相关审批程序及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1、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以2025年10月29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67万份,行权价格为11.37元/份。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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