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鑫泰(30088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法律的意见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1:53:57 中财网

原标题:盛德鑫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法律的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2
声明事项
释 义...........................................................................................................................4
正 文...........................................................................................................................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9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20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26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7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30
七、发行人的业务...................................................................................................30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1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5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8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9
十三、发行人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9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9十五、发行人的税务.................................................................................................40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0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2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43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3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46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47
二十二、结论意见.....................................................................................................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盛德鑫泰”)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盛德鑫泰、公 司、股份公司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盛德有限常州盛德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联泓合伙常州联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鑫泰合伙常州鑫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南通博电子深圳南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邹区电容器常州市武进邹区电容器有限公司,曾用名武进县邹区电容器 厂、武进市邹区电容器厂、常州市武进邹区电容器厂
益阳大利益阳大利电子有限公司
盛庆电子常州盛庆电子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 司、子公司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孙公司
盛德钢格板常州盛德钢格板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江西盛德江西盛德锐恒轻量化制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江苏锐美江苏锐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江苏攀森江苏攀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江西锐美江西省锐美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广州锐美广州市锐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安徽锐美安徽锐美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益科热处理益科(泰州)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专一金属广州市专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湖北锐美湖北坤圣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锐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广州攀森广州市攀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盛鑫创业泰州市盛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智航资产泰州市智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瑞兴投资新余瑞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锅炉厂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
东方锅炉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锅炉厂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巴威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
比亚迪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方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锦天城、 本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宋正奇律师、邬远 律师和邓康达律师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公证天业、会计师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江苏公证天 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证鹏元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报告期、三年一期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
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草案)》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及其 前身制定并不时修订的公司章程,另有说明的除外
股东会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审计报告》公证天业会计师出具的苏公W[2023]A365号、苏公W[2024] A543号、苏公W[2025]A350号《审计报告》
《2025年半年度报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
《内控审计报告》公证天业出具的苏公W[2025]E1115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评级报告》中证鹏元出具的中鹏信评【2025】第Z【1877】号01《盛德 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可转债信用评级报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
《前募使用情况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 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前募鉴证报告》公证天业出具的苏公W[2025]E1417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鉴证报告》
《信用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常州市专项信用报 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市场主体公共信 用报告(企业上市专版)》《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 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 版)》《证明》《情况说明》《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意见》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 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审核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4号——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
商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指中国大陆地区
境外除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及地区
法律法规提及当时公布并生效的中国大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其网址为http://www.gsxt.gov.cn/
元、万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不同表 述的除外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9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会于2025年9月23日公告了《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2025 9 23 2025
案,并于 年 月 日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

(二)2025年10月9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下述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
()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4,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金额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 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
付息方式
a.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e.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7
()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P?/(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A×k)/(1+n+k);
P=P-D
派送现金股利: ? ? ;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D+A×k)/(1+n+k)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①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 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70%
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可转债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 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享有优先配售权之外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a.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b.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c.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d.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e.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f.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g.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h.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a.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b.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c.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d.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e.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a.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i.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ii.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iii.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iv.
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v.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b.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c.公司发生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d.
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e.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f.拟修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g.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h.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i.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j.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k.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l.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或约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a.公司董事会;
b.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c.债券受托管理人;
d.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4,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先进高镍无缝管制造建设项目44,055.3244,000.00
合计44,055.3244,000.00 
注:项目名称最终以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名称为准。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前,如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18)评级事项
公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19)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20)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5年10月10日披露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6、《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关于制定<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9、《关于制定<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1)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求,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决定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3)批准、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以及其他相关发行申报事宜;
(4)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修订、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5)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变更登记、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等事宜;
(6)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债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外,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及有关表述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债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定、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9)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或注册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转股相关的所有事宜;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上述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若公司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意注册的文件,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成日。在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条件下,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人士全权负责办理以上授权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的人士的期限,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期限一致。

2025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股东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32247754G
住所钟楼区邹区镇邹区村周家湾
法定代表人周文庆
注册资本11,000万元整
实收资本11,000万元整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无缝钢管、不锈钢管、镍基合金制造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1年10月15日
营业期限2001年10月15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常州市行政审批局
(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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