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得酒业(600702):舍得酒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1:54:06 中财网
原标题:舍得酒业:舍得酒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于2025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内容;(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就发行新股、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十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证券法》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按照规定向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五章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保证其处于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或他人泄露、披露和提供,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借用他人名义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相关内容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或他人泄露、披露和提供,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外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泄露、披露、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以及对公司的其他特殊影响力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披露、对外提供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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