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银投资(60078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 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 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 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 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九条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 应当遵照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总部各 部门、各子公司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1),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后,与拟申请暂缓或豁免 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一并提交证券部。 (二)经证券部审核、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上报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签字确认。 (三)相关知情人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 登记表》(附件2)并签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3)及时提交证券部。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及相关资 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 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第十一条 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 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山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 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1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董监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3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作为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 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 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 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 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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