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银投资(60078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1:57:43 中财网
原标题:鲁银投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
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
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
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
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九条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
应当遵照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总部各
部门、各子公司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1),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后,与拟申请暂缓或豁免
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一并提交证券部。

(二)经证券部审核、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上报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签字确认。

(三)相关知情人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
登记表》(附件2)并签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3)及时提交证券部。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及相关资
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
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第十一条
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
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山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
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1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单位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类型□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豁免事项知情 人登记表□是□否相关知情人是否 已作书面保密承 诺□是□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 责人意见   
证券部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总经理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件2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知情人姓名证件号码知情人身 份知悉 时间知悉 地点知悉 方式
       
       
       
       
       
       
       
       
       
       
注:
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董监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3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作为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
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
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
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
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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