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银投资(60078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1:57:44 中财网
原标题:鲁银投资: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资金结算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
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具体包括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购销商品及接受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资金占用。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
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代偿债务及其他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
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原 则
第四条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行为,不断完善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杜
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第五条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
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
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
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
责,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防止资金占用与资金占用清欠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领导小组。由法定代表人任组长,成员由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及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投资与战略发展部、审计部、风控法
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财务运营管理中心为防范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为防范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公司
章程》确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
过商品销售和采购、劳务提供和接受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
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等,履行审批程序,确保
价格公允、结算及时,做好关联交易资金管理控制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按照《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融资,包括债权性融资和股权性融资,
按照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
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
防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
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
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每月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
检查,及时通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检查情
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
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
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
的正常进行。

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
第十九条
司董事会应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及时清偿,必要时应立即申请
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凡不能及时清偿的,通过司法拍卖
等形式变现控股股东股权偿还占用资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应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直至追
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将直接解
聘,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
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办法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及经济处罚,必要
时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第二十三条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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