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投资(00090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 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书面报告之日生效。 第四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前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独立董事提 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 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 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 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 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 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 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 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 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 明。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 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 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 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 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 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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