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投资(000900):股东会议事规则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股东会议 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 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违反《公司章程》中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 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应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应 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 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八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报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总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 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第十八条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 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 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 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 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 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 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 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 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 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 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十九条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提 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 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 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 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 质性修改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上述日期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有关提案涉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迟应当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 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 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 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作 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 旦出现股东会延期或者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前公告并说明原 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应当仍为原股东 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 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会通知发出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 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 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决议。股东 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包括股东代 理人)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 供的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四十一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 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 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 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 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 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 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 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 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 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 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 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2022年9 月施行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