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投资(00090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 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 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 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 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 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 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事务部协助 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需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应及时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并将经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 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 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上报董事长审批;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 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 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 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十五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 易所。 第十八条对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公司 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且应 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有关情 况。证券事务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 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 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 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 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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