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00217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履行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各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海延 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并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 务部门、各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事项进展。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 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 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 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 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附件三: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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